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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资产登记管理细则
2020-10-12   审核人: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行为,提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保证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044号)及《遵义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遵医校办发〔2020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资产,是指遵义医科大学拥有产权,可由遵义医科大学使用、支配的所有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分以下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资产信息登记相关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完成的登记事项进行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审核,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筹管理全校资产登记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管理学校资产的统一平台,所有满足入库登记条件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都应当及时、准确地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资产登记遵循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原则,不得凭空录入,不得重复录入。

第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商标及版权等资产登记工作。

设备处:负责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软件、家具、模型类陈列品等资产登记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及电子出版物等文献信息资料的资产登记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植物类等资产登记工作。

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登记工作。

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登记工作。

财务处:负责资产的确认和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账与财务账的一致性。

珠海校区财务与国资办:负责珠海校区资产登记工作。

第七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归口管理的资产登记事项工作,并保证资产数据的准确、及时及安全,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赋予其相应角色权限。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的资产登记,根据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变动情况,分为初始登记、增加登记和减少登记三种情形。

第九条 初始登记是指资产购置、受赠、受让或建设交付时的新增登记;增加登记是指资产存续期间因大修、改造等情形引起的资产数量和价值增加时的登记;减少登记是指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情形引起的资产数量和价值减少时的登记。

第十条 初始登记

(一)建筑物、构筑物

1.已验收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后勤管理处应在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的2个月内,根据该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填制《遵义医科大学房屋、构筑物固定资产入库明细表》,经财务处审核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初始登记。

2.已验收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填制《遵义医科大学房屋、构筑物固定资产入库明细表》,经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确认暂估价值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工作。竣工决算完成后,后勤管理处提交批复的项目实际成本,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资产变动程序办理资产调整登记。

(二) 因购置、受让、受赠等原因发生新增仪器设备、软件、家具、图书等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购货发票、购货合同及清单,受让、受赠材料等相关凭证载明的信息,完成资产初始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增加登记

(一)学校原有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为增加其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进行的大修、改造、改良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相关资产需进行增加登记。

(二)图书、档案及其他资产的增加登记情形,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减少登记

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报废报损等原因引起学校各类资产发生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事项,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珠海校区财务与国资办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或备案反馈意见以及相关凭证及时调整财务账、资产管理系统卡片账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卡片账。

第十三条 需要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资产信息内容为:资产分类、资产名称、权属证明、型号规格、单价、数量、厂家、购置(调转入)日期、使用状况、经费科目、采购组织形式、取得方式、使用方向、使用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校区管理、财务入账时间、会计凭证号等。

房屋、构筑物的资产信息还有:坐落位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交付使用时间、单价、结构形式、使用方向、层数、建筑面积等。

土地类的资产信息还有:四至、四邻等。

车辆类的资产信息还有:车牌号、排气量、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车辆用途等。

无形资产的资产信息还有:申请/注册号、专用权期限等。

房屋、构筑物、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在资产登记的同时上传资产实物图片。

第十四条 资产登记计量单位

房屋资产一般以幢为计量单位,土地、档案等资产一般以宗为计量单位,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以单台(件)为计量单位,家具类资产一般以件(个)为计量单位,图书类资产一般以本为计量单位,名贵树木资产一般以株为计量单位,陈列品、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资产一般以件为计量单位。

第十五条 资产登记分两种方式:1.直接登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直接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2.数据推送: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其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定期将数据推送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珠海校区根据校区实际确定资产登记方式。

第十六条 未通过财务审核的资产信息有录入错误的,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已经通过财务审核的资产信息有录入错误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可后,按照资产变动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三重一大” 的资产登记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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