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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2020-10-12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和《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黔财资〔20159号)、《贵州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黔财资〔201621号)及《遵义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权属清晰;

(四)与资产配置、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等相结合。

 

第二章  处置形式、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二)有偿转让;

(三)置换;

(四)报废、报损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已到达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和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资产。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申报

资产使用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的申请文件,填写《遵义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下载),并附相关资料,使用部门签字盖章后报送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等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后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核

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或批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1.对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件价值在5万元及以下确需报废的进行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2.对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确需报废的进行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处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四)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议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向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报送拟处置资产的材料,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是否同意处置。

(五)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议,对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确需进行报废的,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

(六)实物处置

1.对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件价值在5万元及以下的资产,国资处根据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和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议,下达资产处置意见书,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实物处置;

2.对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国资处在收到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的批复后,下达资产处置意见书,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实物处置。

(七)账务处理

1.对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件价值在5万元及以下资产,财务处、国资处、珠海校区财务与国资办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和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议,及时调整财务账、资产管理系统卡片账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卡片账;

2.对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资产,财务处、国资处、珠海校区财务与国资办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的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的相关凭证,及时调整财务账、资产管理系统卡片账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卡片账;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八条 捐赠是指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以捐赠、赠送的方式用于社会公益、扶贫、赈灾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申请无偿调拨(划转)、捐赠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无登记证的提供行驶证)等;

(三)因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应当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单位资产清查报告及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清查审计报告;

(四)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五)学校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捐赠协议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条 有偿转让是指变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置换是指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金(即补价)。

第十二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申请有偿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无登记证的提供行驶证)等;

(三)学校决定资产转让、置换的有关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五)转让、置换合同(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和置换交易完成后,应当将交易完成的相关材料及非税收入缴款凭证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并提交,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办理账务核销手续。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五条  报废是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或经专家、专业机构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第十六条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规定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置。达到国家或省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处置。

第十七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十八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资产清查核实相关规定,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十九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第二十条 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属危房拆除的房屋报废,应当提供危房技术鉴定报告;其他原因的房屋报废报损,应当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上缴国库的凭证等;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如无权属证明的,应当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公证书等;

(三)设备、仪器仪表报废报损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资料。其中,报废单件(台、套)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设备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至少5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

(四)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五)机动车报废、报损应当提供机动车登记证(无登记证的提供行驶证)和相关的技术鉴定资料;

(六)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对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资料;

(七)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其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应当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以及财产清算报告;

(八)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需要处置的资产应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的批复,是学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依据,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进行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车辆处置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交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告省财政厅批准,其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涉密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相关问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 处置收入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学校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工作接受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遵医院办发〔2018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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