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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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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2021-08-11   来源: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核人: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咨询电话:0851-12329

三、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城区管理部、新蒲管理部、凤冈县管理部周末照常受理)

四、受理地点:

管理部

地址

城区管理部

汇川区南京路218号

播州区管理部

播州区南白客运站3楼政务服务大厅C区公积金窗口

桐梓县管理部

桐梓县娄山关街道鞍山村君悦国际3号楼政务服务大厅三楼30-34号窗口

绥阳县管理部

绥阳县洋川镇冉璞路绥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三楼C48-C50窗口

正安县管理部

正安县凤仪街道汪家田社区吉他广场旁政务服务大厅三楼F315室

道真县管理部

道真县玉溪镇竹王大道县政务服务中心B区二楼B11-B13

窗口

务川县管理部

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九天社区体育路政务服务大厅1楼68-73号窗口

凤冈县管理部

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政务中心二楼B区26、28号窗口

湄潭县管理部

湄潭县湄江街道办中国茶城湄潭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住房公积金窗口

余庆县管理部

余庆县白泥镇府西路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5号窗口

习水县管理部

习水县华润大道C段习水县政务服务中心G区110号窗口

新蒲管理部

新蒲新区播州大道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19号窗口

赤水市管理部

赤水市锦绣路政务中心大厅一楼25-27号窗口

仁怀市管理部

仁怀市市府路158号政务中心大厅19-20号窗口

五、设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

(二)《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遵住委字〔2006〕4号)第一至五章,第一至二十一条;

(三)《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减证便民”工作的通知》(遵市公积金〔2018〕99号)第一至四条;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共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相关业务的通知》(遵市公积金〔2019〕99号)

(五)《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遵市公积金〔2020〕34号)第四至第六条;

(六)《关于推进“遵满意”政务服务品牌创建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的通知》(遵市公积金〔2020〕65号);

(七)《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的通知》(遵住委字〔2020〕3号);

(八)《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风险防范的通知》(遵公积金〔2021〕21号);

(九)《遵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规则(2021年版)》、《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规则(2021年版)》、《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规则(2021年版)》等文件。

六、申请条件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2.本次提取与上一次提取间隔满12个月;

3.购房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或首付款不低于20%的

分期付款方式(以购房合同及登记备案表注明的付款方式为认定依据);

4.所购住房性质不是别墅或者其他; 

5.共同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共同购买仅限于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购买。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2.本次提取与上一次提取间隔满12个月;

3.所购住房性质不是别墅或者其他; 

4.共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的,共同购买仅限于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购买。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2.本次提取与上一次提取间隔满12个月;

3.在拆迁中,未享受货币化安置;

4.提取人必须是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载明的被拆迁安置人本人或配偶。

(四)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2.本次提取与上一次提取间隔满12个月。

(五)翻建、大修提取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2.本次提取与上一次提取间隔满12个月。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由借款人与中心签订《按月提取公积金冲还个人贷款协议》办理按月对冲还款。

(七)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的,需满足

以下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2.本次提取与上一次提取间隔满12个月;

3.未以购买同一住房为由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4.共同借款仅限于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

配偶子女共同借款。

(八)因家庭遇突发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取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2.本次提取与上一次提取间隔满12个月。

(九)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2.本次提取与上一次提取间隔满12个月;

3.提取人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

4.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5.职工租房地与工作地对应。

(十)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2.本次提取与上一次提取间隔满12个月。

(十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2.提取人本人近一年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且与

配偶最近一次非同一原因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

3.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应为住宅所在楼栋居民共用电梯;       

4.提取人应为既有住宅的权利人或权利人配偶;          

5.权利人存在多人的,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应为父母、子

女或夫妻关系。

(十二)自住住房维修补助提取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2.提取人本人近一年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且与

配偶最近一次非同一原因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

3.提取人应为自住住房的权利人或权利人配偶;     

4.权利人存在多人的,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应为父母、子

女或夫妻关系。

(十三)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满足职工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达6个月。  

(十四)离、退休提取的。

(十五)出境定居提取的。

(十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          

   七、申请材料

(一)共性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本人Ⅰ类银行卡原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原件、Ⅰ类银行卡原件、结婚证原件。

(二)不同提取事由对应材料: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经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登记备案表或备案通知书原件(购买现房不能提供登记备案表的,可用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替代)、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原件、购房款支付凭证原件(银行转账凭证或汇款凭证或现金进账回单或POS机刷卡回单等,且购房款支付凭证所载明的房款支付时间应在备案登记表登记日期(含)之前);购买人存在多人的,还应提供购买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能体现交易价格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和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全款购房的支付凭证原件(银行转账凭证或汇款凭证或现金进账回单或POS机刷卡回单等,且全款购房支付凭证所载明的房款支付时间应在不动产权证书载明过户日期(含)之前);购买人存在多人的,还应提供购买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的,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原件、补偿结算书或补偿差价的支付凭据原件。

4.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自然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建房合同原件;建房费用支付凭据原件;全款建房支付凭证原件(银行转账凭证或汇款凭证或现金进账回单或POS机刷卡回单等,支付时间应在建房费用支付凭据日期(含)之前)。

5.翻建、大修提取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翻建(大修)合同原件;翻建、大修全款支付凭据原件;翻建、大修全款房款支付凭证原件(银行转账凭证或汇款凭证或现金进账回单或POS机刷卡回单等,支付时间应在翻建大修住房费用支付凭据日期之前)。

6.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无需提供材料。

7.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的,提供借款及抵押合同原件(偿还同一笔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非首次提取,提取申请人可不再提供借款及抵押合同);银行出具的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近3个月贷款还款明细原件(已还款月数不足3个月的,只提供已有还款明细);提前部分或提前全部还款提取的,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凭证原件;借款人存在多人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8.家庭遇突发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突发事件管理或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造成家庭困难或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并如实提供遵义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困难提取申请表(可通过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网址:http://zfgjj.zunyi.gov.cn,下同)、提取业务办理承诺书(现场填写);

9.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提供职工工作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原件、现场填写租住住房提取承诺书。

10.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在租赁合同内容含有租金数额的情况下可不提供租金缴纳证明)、现场填写租住住房提取承诺书。

1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或方案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原件、既有住宅产权证原件;既有住宅权利人存在多人的,还应提供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12.自住住房维修补助提取的,提供自住住房产权证原件;自住住房权利人存在多人的,还应提供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1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14.离、退休提取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对封存原因为离退休,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缴存职工,离退休提取可不提供离退休证和离退休审批表)。

15.出境定居提取的,提供出境证明原件。

1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提供职工死亡或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原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原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件原件;职工缴存单位出具的证明(可通过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原件;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异议的,须提供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原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原件。

八、申请时限及提取次数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自登记备案表载明登记备案日期起2年内,购买人本人及配偶可各申请提取一次。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的,自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交易过户日期起2年内,购买人本人及配偶可各申请提取一次。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的,自补偿结算书或支付凭据载明日期起1年内,被拆迁安置人本人和配偶可在提取时限内各提取一次。

(四)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自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自然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最晚批准日期起1年内,建房人本人和配偶可在提取时限内各提取一次。

(五)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日期的最晚日期起1年内,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和配偶可在提取时限内各提取一次。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由业务系统自动处理。

(七)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的,正常还贷1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两次提取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低于12个月;申请提前部分或提前全部还款的提取时间既要与提取人上一次还贷提取的日期间隔1年,同时又应在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凭证对应日期1年内;夫妻双方提取公积金偿还同一笔贷款(含申请提前还贷)的,夫妻双方应同时办理提取还贷业务。   

(八)家庭遇突发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原则上在突发事件发生后1年内夫妻双方可在提取时限内各提取一次。

(九)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在租期内,每间隔1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可在提取时限内各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用于同一套租房提取的,应同时办理提取。

(十)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在租期内,每间隔1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可在提取时限内各提取一次。

(十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2年内,既有住宅权利人本人及配偶可在提取时限内各提取一次。

(十二)自住住房维修补助提取的,在自住住房所在小区被纳入我市县(市、区)政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后2年内,自住住房权利人本人及配偶可在提取时限内各提取一次。

(十三)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达到提取条件后,不限时。

(十四)离、退休提取的,达到提取条件后,不限时。

(十五)出境定居提取的,达到提取条件后,不限时。

(十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达到提取条件后,不限时。

九、特别说明

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按本市对应的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提供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异地户籍证明或提取人配偶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并附提取人配偶在异地的公积金或养老保险缴交证明)。

十、办理程序

(一)受理:各管理部受理岗对提取资料等进行初审。

(二)复核:各管理部复核岗对受理岗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审批:各管理部负责人对复核岗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

(四)拨款:提取额度在8万元以下的,复核岗审核通过后受理岗直接拨款;提取额度在8万元(含)以上的,由管理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由受理岗拨款。

十一、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如需进一步核实有关资料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

十三、投诉举报

(一)受理单位: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

邮编:563000;电话:0851-28687236。

(二)投诉方式:来访、来信、来电等。

(三)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四)注意事项:

1.实名投诉并留联系方式;

2.投诉事项具体,投诉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当事人(包括被投诉方)明确,提供相关事实证据材料,写明诉求内容。

十四、温馨提示:未尽事宜以柜面办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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