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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