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申请无偿调拨(划转)、捐赠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无登记证的提供行驶证)等;
(三)因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应当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单位资产清查报告及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清查审计报告;
(四)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五)学校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捐赠协议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有偿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无登记证的提供行驶证)等;
(三)学校决定资产转让、置换的有关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五)转让、置换合同(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属危房拆除的房屋报废,应当提供危房技术鉴定报告;其他原因的房屋报废报损,应当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上缴国库的凭证等;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如无权属证明的,应当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公证书等;
(三)设备、仪器仪表报废报损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资料。其中,报废单件(台、套)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设备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至少5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
(四)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五)机动车报废、报损应当提供机动车登记证(无登记证的提供行驶证)和相关的技术鉴定资料;
(六)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对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资料;
(七)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其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应当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以及财产清算报告;
(八)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九)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