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公寓居住人员的管理,根据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医校办发〔2023〕77号)第十六条规定:教职工公寓属于国有资产,只限签订了教职工公寓租赁合同的教职工本人居住(与租赁人存在抚养、扶养、赡养义务关系的可以共住),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擅自调换教职工公寓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房屋位置。
请各院系、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以院系、部门为单位,认真排查本部门教职工公寓居住人员的情况,于2025年5月15日前,将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排查情况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如有违反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等行为,学校将根据《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回房屋,并由学校纪委对当事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纪委综合室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