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首页 | 部门概况 | 政策法规 | 工作流程 | 新闻通知 | 学习资料 | 常用下载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遵义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安置住房管理办法
2022-03-07   审核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进一步优化教学科研环境,集聚更多优秀人才,为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遵义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遵医校办发〔2019〕13号)和学校2014年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六、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水木清华职工团购房有关事项精神,特修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学校从新蒲大学城水木清华项目购置370套商品住房作为教学科研高层次人才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置住房的购买、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适用对象与执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对外引进和学校自行培养,且未享受学校原有高层次人才住房政策的全日制双证博士(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根据学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学校高层次人才住房按照下列方式执行:可享受安置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以其可享受的相应住房面积数,乘以团购房均价,所得的房款数,作为该人才所选房屋总价的可抵扣数,如房屋总价高于可抵扣数则不足部分由其自行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补足,如房屋总价低于可抵扣数,则结余部分由学校以现金方式同期支付给个人。

第三章管理与要求

第六条获得安置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夫妻双方共同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购房人或购房共同共有人,对安置住房仅享有使用权,服务周期内无处置权。

第七条获得安置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可办理公积金提取或商业银行装修贷款业务。

第八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高层次人才已婚的,则作为主签第一人,配偶可作为次签第二人签订合同,不得与合法夫妻外的任何其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共有签订合同。未婚则以唯一主签人签订合同。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的不动产发票之日起,3个月内到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即落户到高层次人才名下。登记时由政府职能部门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处置受限时间。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取得不动产证件后应1个月内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享受安置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其装修、物业管理等必须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办程序

1.申请。高层次人才与学校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后,向学校申请安置住房。

2.审核。学校人事处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资格条件审核把关,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及待遇标准并出具初审意见。

3.选房。由学校职工住房组组织选房,签订《选房确认书》并核算学校和个人出资部分,完善安置住房卡片信息。

4.签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5.手续办理。由职工住房组协助办理房屋权证相关手续。

不同时期高层次人才与学校签订的《遵义医学院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遵义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议书》《遵义医学院引进人才就业协议书》《高层次人才引进聘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统称“人才引进协议”(下同)。

第十三条安置住房交易中的预缴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应由高层次人才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时限要求及时缴纳,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学校职工住房组统一测算后办理学校与高层次人才之间的补、退费相关手续。

第五章违约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违约情形认定

高层次人才在学校的工作时间未达人才引进协议所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因下列原因离开学校即视作违约(以下简称“违约方”):

1.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聘用关系,辞职、离职、调动等离开工作单位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中止聘用关系的;

3.其他未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4.经组织人事部门任职调离;

违约方离岗后,无故拖延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法律诉讼期间不能计算在校服务时间。

第十五条违约处理办法

违约方将安置住房无条件退回学校,并积极配合学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该安置住房购房款存在高层次人才出资情形,学校将其出资部分原款退还给高层次人才,一律不考虑增值、贬值和已服务年限等因素。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安置住房集中签订购房合同、协助高层次人才办理产权落户手续,在职工住房组解散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后续安置住房的管理、与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对接沟通等工作。

第十七条服务周期内高层次人才外出进修和延期考核的时间计算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未在学校本部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按其工作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给予安置住房1年过渡期,自安置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学校停发租房补贴,并收回教职工公寓。

第二十条违约方属第十四条第4款所列情形,根据合法评估机构的实时评估价值(评估只针对房屋主体,一律不考虑装修因素),按以下方式处置安置住房,学校可支付违约方在学校的实际服务年限相应比例的住房款项:

1.违约方需要购置其选定的安置住房的,应无条件将学校出资部分实时评估价款赔付给学校;

2.违约方放弃购置其选定的安置住房的,学校将个人出资部分的实时评估价款支付给违约方。

房屋评估费用由学校、违约方各承担50%。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由获得安置住房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高层次人才退回的安置住房进行转移分配或销售给第三方,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期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职工住房组、国资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安置住房管理办法》(遵医院发〔2018〕32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隐私声明

版权所有©遵义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黔ICP备06003261号-2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学府西路6号  电话:0851-28643552  邮编:56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