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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0-10-12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0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黔财资〔201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且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及财产权利。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资产的有效使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学校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三重一大”事项均需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决策。决策范围包括:

(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颁布与修改;

(二)重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处置;

(三)基本建设投资;

(四)对外投资、产权变动方案;

(五)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国资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资办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建立资产使用效益评估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监督管理学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投资创办企业的国有资产;

(五)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或批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六)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领导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筹管理全校国有资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全面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在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工作;

(三)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组织国有资产清查核实、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四)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学校土地、已交付使用房屋和构筑物、公用租赁房屋及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庆标识、学校标志性建筑图案及相关标志物等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负责学校资产的数据统计报告工作;

(九)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珠海校区财务与国资办是珠海校区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珠海校区的资产管理。

第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按照资产的类别和使用特点,实行职能部门具体归口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机构,依据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学校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学校各类资产进行计价核算管理,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账物核对,对资产配置进行预算管理。

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管理。

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等的配置、采购、维修管理等工作,以及实验材料、药品试剂、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供应及管理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及电子出版物等文献信息资料的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在建工程及重大维修工程项目、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植物等的管理。负责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

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评估、转让、开发等管理。

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文物、陈列品(包括捐赠品)的管理。

网络技术中心:负责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健全归口管理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管;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以及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盘活归口管理的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根据学校规定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反映所分管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并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六)负责组织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具体使用单位(部门)要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的全员管理思想,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实行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部门行政领导对部门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资产管理档案,确保归口管理资产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存档,部门资产档案管理业务受档案馆指导。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账、卡、物交接核对无误,并到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部门应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拨、调剂、购置、建设、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并且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配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要更新的;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九条 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加强论证,合理提出新增资产的配置要求,严格执行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资产增量。

第二十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对于使用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格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未按要求申报配置计划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不得进行新增资产购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资产保管制度,将办公资产落实到人,使用人员调动、离职、退休等,应按规定交回所用资产。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可行性论证,做好风险控制和专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利用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条 因商业用途需要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应及时向相关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手续,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批。无形资产须经评估,公正计价,有偿使用。学校定期对无形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其使用权。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方式: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要坚持“科学论证、严格审批、公开公正、杜绝流失”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盘亏、呆账和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学校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必须依据省财政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安排资产配置项目预算及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材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适用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对学校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资产;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清查,是指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及隶属关系改变的;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七)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二条 清查核实应当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依托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将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资产数据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规范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配置、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状况并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八章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 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落实到每个部门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遵医院办发〔2018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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